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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宗旨:「中華民國之教育,根據三民主義,以充實人民生活,扶植社會生存,發展國民生計,延續民族生命為目的,務期民族獨立,民權普遍,民生發展,以促進世界大同。」(民國18年4月26日)
中華民國憲法第158條 ~ 教育文化的宗旨:「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與科學及生活智能。」
國民教育法第一條 ~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 (教育目的)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教育的目的與教育宗旨強調教育活動預懸的鵠的或理想的揭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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