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教育部頒布的國家教育綱領。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之後,沿用1929年(民國18年)公布的「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強調中華 民國之教育依據三民主義之精神,以充實人民生活、扶植社會生存、發展國民生計、延續民族生命為目的,「務期民族獨立,民權普遍,民生發展。」此一宗旨並未 因1947年12月中華民國憲法的施行而被廢止,憲法第158條的教育文化目標並未將其取代。

憲法第158條【國家的教育目的】: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與科學及生活智能。->教育文化的目的是一切教育政策與教育活動發展的依據。

民國八十八年頒布教育基本法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 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 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 、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 化國民。(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9日)

此二者乃我國教育之總目標,各階段教育之實施,均應以此為最高鵠的。

 

 

國民教育法
68.05.23公佈

第1條: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國民小學的教育目標六十四年公佈之國民小學課程標準

國民小學教育,以培養活活潑潑的兒童,堂堂正正的國民為目的,應注重國民道德之培養、身心健康之鍛鍊,並增進生活必須之基本知能。

 

 教育部於八十九年頒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將國民中小學之課程以七大領域為核心,培養學生十大基本能力為指標,此十大基本能力包括「1.瞭解自我與發展潛能。2.欣賞表現與創新。3.生涯規劃與終身學習。4.表達溝通及分享。5.尊重關懷與團隊合作。6.文化學習與國際瞭解。7.規劃組織與實踐。8.運用科技與資訊。9.主動探索。10.獨立思考與解決問題。」此為在五育前導之下的課程目標及領域目標,也是從抽象到具體之間的中介性教育目標。
單元目標指國民中小學教師在實際授課之前,配合教學單元主題,為學生設定的單元學習目標,通常運用行為目標的方式敘寫,每一單元的學習活動,學生大都要學會四至七個具體行為目標。

   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頒行之後,國民教育的實施,由國中、國小教師分領域教學,依循課程及領域目標,配合實際的學習單元主題,設定學生達成具體行為目 標,各領域教學的綜合成果,希望能使學生具備十大基本能力,達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兼具國家意識及國際視野的現代化國民。我們也期待,新課 程的實施,能夠活潑國民教育內涵,為國民中小學學生提供新的學習環境與歷程,孩子們每天快樂學習,不再背著沉重的書包,學到帶得走的生活能力與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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