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獎金之性質一節,查銓敘部92 110日部法 2字第0922212368號書函略以,考績之目的,旨在透過準確客觀之考核,以發揮獎優汰劣、信賞必罰之功能,而考績獎金之給與係為激勵工作績效良好之公務員,俾使其更加爭取工作績效,以提升機關整體行政效能,是以考績獎金性
        質上係屬獎勵金之一種,非屬公務人員俸給之範疇
考核及考核獎金等相關規定,係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條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精神辦理。爰有關考核獎金係屬獎勵金之性質,非屬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
        年終工作獎金之性質一節,查勞動基準法第 2條第 3款規定略以:「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 2條第 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復查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係為激勵年終仍在職之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以下同)之工作士氣,安定軍公教人員生活,並因應農曆春節之需要,爰分年訂定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規定發給之。該項獎金之發給自61年起迄今雖未中斷,惟係配合政府年度財政狀況辦理,性質上並非每年固定應付之給與,而係勉勵性質
        之非法定給與,非屬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

新聞稿--「考績設限」不是「落實考核」的手段
發表人 總幹事/陳杉吉 於 2008年01月25 

教師成績考核之爭議--台南縣教師會的立場與主張

「考績設限」不是「落實考核」的手段

考核不落實是行政部門失職,後果不應由廣大教師承擔

由 於縣府執意對國中小教師考績設限,導致本縣教師考績遲遲無法核定,引發校園人事緊張,讓廣大教師無法順利領取成績考核獎金並延誤薪資提敘,影響教師權益至 鉅。台南縣教師會基於保障教師權益之宗旨,雖盡力與縣府溝通協調,無奈縣長一意孤行,本會不得已只好採取各種救濟途徑。

本會被迫自力救濟過程中,各界或對本會及教師有所誤解,因此有必要釐清事端原委,以為社會公評之參考。本會之立場及主張如下:

 

 

 

一、本會認同「落實考核」,但反對用「考績設限」作為「落實考核」的手段
「落實考核」讓表現好的老師得到獎勵(甲等),讓表現不好的老師得到警惕(乙等以下),在行政管理上確有其必要;但一個學校中表現好與表現不好的老師豈可 有一定的比例?縣長主張各校一定要有10%以上的乙等教師,這種作法沒有科學根據,更可能會把好老師以制度方式硬貶為不好的老師,正好與「落實考核」背道 而馳。

二、考核不能落實是執行面出了問題,應找出問題並對症下藥才是治本之道

教師成績是由各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依行政人員提供之平時考核資料來核定教師年終成績。校長或縣府教育處對於考核結果若有不同意見,均有權逕行改核。 從制度面來看,在層層把關的狀況下,縣府若還認為學校考核不實,則應積極檢討執行面哪一個環節出了問題,對症下藥才是治本之道。

目前各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均依法完成法定程序,並將結果報府核定,無奈縣府不尊重學考核結果,也不行使其「逕核權」,堅持各校一定要「揪出」10% 以上的乙等教師,否則就不予核定並退回各校重核,讓老師們無法敘薪,也無法領取成績考核獎金。本會認為,縣府在教師考核的執行上已顯然失職。

三、「落實考核」是行政部門的職責,考核不能落實豈可由教師承擔後果?

教師主要職責為教育學生,考核是行政部門的職責,無論是縣長宣稱的「教師成績考核未落實」,或是教師成績考核程序一再延宕不定,都屬行政部門的失職,而這 個失職至今不見有人負責,相反的,卻由廣大教師來承擔公務員失職的後果(無法敘薪,也無法領取成績考核獎金),請問,這是合理的嗎?本會認為,教師不應成 為行政失職的代罪羔羊,蘇縣長也不應拿老師當作「考績設限」政策下的祭品。

四、本會的要求:速依法核定各校教師成嫧考核結果,還老師一個公道

蘇縣長堅持的「考績設限」政策是一切爭端的根源。由於縣府財政拮据,本會高度懷疑「考績設限」其真實目的是要「節省縣府開支」,而「落實考核」只是藉口而已。因此,本會鄭重要求蘇縣長:

1.      遵守議會「考績不設限」決議。
2.
兌現您競選時「考績不設限」的諾言。
3.
遵守教育部「考績不設限」的命令。
4.
速依法核定各校教師成績考核結果,還老師一個公道。

監察院糾正案文

一、目前教育部對於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考績,係由該部本於職權自行訂定相關規定據以辦理,核與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教育人員之考績,另以法律定之意旨未合,自有未當,亟應儘速依法建立相關法制

(一)按「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žžžžžž。」「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考績,均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3條、教師法第20條定有明文。

(二)59827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9條規定:教育人員之考績另以法律定之。教育部遂於60721以(60)台參字第16486號令訂定發布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規定中小學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之紀錄等辦理考核並給予獎金。迨教師法研訂時,該部原擬將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規定納入規範,惟當時立法院審議該法時認為教師地位崇高,宜尊重其專業地位之自主性,不宜施予考核,乃將原有考核晉級及考核獎金列入待遇項目,嗣教師法於8489日公布施行,第20條明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爰教育部擬具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分別於851021日、88614日及9131日函報行政院審議,並經行政院861020日、88126日及91320日先後三次函送立法院審議,惟仍未完成立法。教育部重新檢討研議,並修正擬具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於97830日再次陳報行政院審議,於未立法完成前,目前以行政命令為教師待遇支給之規範。

(三)另行政程序法於9011日起施行,該法第174條之1:「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教育部為配合上開法之施行,依職權訂定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於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增列授權依據,並分別於9226日及同年115日修正發布相關條文。俟教師待遇條例完成立法施行後,教師將採績效獎金制度,其績效獎金則為教師待遇範疇,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有關年終予以考核之相關規定即予刪除。教育部相關人員於本院稱:教師之考核獎金相當於公務人員考績獎金,而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即為教師之考績,目前以權宜之計將上開辦法納入規定。

(四)綜上,教育部目前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有關教師成績考核事宜,然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該部對於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考績,未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3條規定「另以法律定之」,且未儘速建立教師評鑑及分級制度,又未積極推動我國教師待遇條例之立法,自有未當。基此,為符依法行政之要求並健全教師之人事制度,教育部亟應儘速依法建立相關法制。

綜上所述,台南縣政府未由考核比評所參考之要件或標準來檢討教師覈實考核問題,卻制訂查核指標,以定型稿方式核復校方,退請各校另重新考核,並對於超過該指標之所屬各校進行實地查核,以為即達覈實考核目的,然其指標制訂過程草率、未經查明事實即統一以定型稿退請校方重行考核、未有配套措施倉促進行實地查核、復輕率處置未覈實考核學校舉報案、辦理教師申訴案件,缺乏應變能力與識見等節;暨教育部對於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考績,亟未依法建立相關法制,均顯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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