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發展新契機-實驗教育三法

 

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教育部制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0311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73311號令公布)、「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0311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73321號令公布)以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10311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77151號令公布),以落實教育基本法鼓勵政府及民間辦理教育實驗之精神。並安排於104年第1次全國教育局()長會議於今(29)日專題報告,藉以鼓勵各直轄市、縣()政府因應地方需求辦理實驗教育。

 

前揭三條例之立法精神說明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為賦予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辦學之彈性,教育部整併現行「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規定制定本條例,明定以個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等方式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促使實驗教育多元化發展,符應家長、實驗教育團體及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和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期待,明確賦予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法定地位,保障參與者之權益。

 

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另為辦理學校型態之整合性實驗教育,教育部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制定本條例,賦予此類實驗教育型態之學校,得排除現行法令及體制限制,依據特定理念辦理完整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此類學校享有充分自主性,得以創新求變思維,促進實驗教育多元發展,回應社會多元需求並落實教育改革之精神。此外,本條例所定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係以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為主,包括學校法人新設、現有私立學校改制或非營利私法人申請設立之學校,惟為讓公立學校亦得參與辦理實驗教育,保障學生權利,本條例例外許可公立學校主管機關得於不逾其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五原則下,許可公立學校準用本條例規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三、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現行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之法源基礎,係依據教育基本法第7條第2項:「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及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3項:「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規定,由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法規據以辦理。然因實務運作上,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無法依據地方自治法規,排除法律所定教師資格、待遇、退休、撫卹與權利保障等規定的適用,因此教育部藉由制訂本條例明確定位受託學校之屬性與其相關權利義務,並賦予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得排除有關法律適用,俾促進教育之多元化發展,有效落實委託私人辦理國民教育之意旨。

 

教育基本法賦予實驗教育法源基礎至今已近20年,國內辦理實驗教育之人口亦與日俱增,隨實驗教育三條例之頒布,未來實驗教育之發展也將越趨多元,因此,教育部將與地方政府攜手合作,積極建構完善且多元之實驗教育環境,為我國教育發展開創新契機。

 

 

 

實驗教育三法

 

 

教育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本規定除為政府及民間進行實驗教育的法律依據,亦是各類型實驗教育的上位規範。

 

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教育部制定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以落實教育基本法鼓勵政府及民間辦理教育實驗的精神。

 

 

 

相關條例精神說明如下: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為賦予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辦學的彈性,教育部整併現行「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規定制定此條例,明定以個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等方式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促使實驗教育多元化發展,符應家長、實驗教育團體及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和各主管機關的期待,明確賦予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法定地位,保障參與者權益。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為辦理學校型態的整合性實驗教育,教育部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制定此條例,賦予此類實驗教育型態的學校,得排除現行法令及體制限制,依據特定理念辦理完整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此類學校享有充分自主性,得以創新求變思維,促進實驗教育多元發展,回應社會多元需求並落實教育改革的精神。此外,此條例所定辦理實驗教育的學校,是以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為主,包括學校法人新設、現有私立學校改制或非營利私法人申請設立的學校,為了讓公立學校亦得參與辦理實驗教育,保障學生權利,此條例例外許可公立學校主管機關得於不逾其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五原則下,許可公立學校準用此條例規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原出處:國教署公告

 

 

 

立法院於20141107日三讀通過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賦予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法源依據,實驗教育三法到位。

 

 

 

實驗教育三法將實驗教育分為「學校型態」、「非學校型態」及「公辦民營」,明確法源規定。

 

 

 

立法院院會已先於20141104日三讀通過實驗教育三法中的《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開放公立的中小學可以辦理實驗教育,來保障學生的學習權以及家長的教育選擇權,也讓在家自學有了正式的法源依據。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範對象以辦理實驗教育的私立學校為主,公立學校準用相關規定。公立中小學辦理實驗教育,每校學生不能超過四百八十人,並且不得超過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的百分之五,如果縣市政府有特殊需求,經過教育部核准之後,校數最多可以放寬到百分之十。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則讓高中以下學生家長,可以申辦個人實驗教育,每學年需提出年度學習成果報告,如經主管機關訪視不佳、限期內沒有改善,可要求停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讓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可排除國民教育法中有關學區劃分、課程、教職人員進用、員額編制、編班原則與教學評量等規定,讓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具高度獨立性,形成多元化及有創造性學校體制。

 

 

 

公辦民營實驗學校劃分學區時,以原學校所屬學區為優先,也可納入其他學區;報名入學生過多時,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決定。學區學生如果不願就讀實驗教育學校,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家長依意願轉入鄰近學校就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評鑑及輔導受託學校,評鑑優良者得優先續約。受託學校從事營利或違法行為,地方主管機關提經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後,將終止委託契約。

 

●新聞報導:中央社20141107日及中廣新聞網20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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