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0月23日召開第7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三讀通過特殊教育 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為繼民國86年以來歷經12年最大幅度之修正,其條文由原來33條增加至51條,其立法目的為提升特殊教育學生(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 學生) 受教品質、學習競爭力,並保障其受教權益,具體實踐「充分就學、適性揚才」之特質為目的。


本法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法規體系架構採分章節呈現。


二、中央特殊教育預算由3%提高至4.5%。


三、明確規範特各教育階段殊教育諮詢會及鑑輔會組成。


四、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


五、專章說明資賦優異教育之辦理方式、具體做法及獎勵措施。


六、有效建立特殊教育支持系統及行政網絡。


本法授權法規共計49個子法,未來經總統發布後,本部將依規定於6個月內完成子法修訂,並廣邀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提供修訂子法意見,期能使特殊教育達到「質」、「量」併進。



特殊教育法新舊條文對照表


特殊教育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www.edu.tw/files/news/EDU01/ 附件特殊教育法條文對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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