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合作取向的學校三級輔導體制:WISER模式介紹

篇名

生態合作取向的學校三級輔導體制:WISER模式介紹

 

 

作者

王麗斐;杜淑芬;羅明華;楊國如;卓瑛;謝曜任

關鍵字  
出版品名稱

輔導季刊

卷期/出版年月

49卷2期

頁次

4 - 11

內容語文

繁體中文

主題分類 社會科學 > 心理學
社會科學 > 教育學
醫學與生命科學 > 心理學 

 

學生輔導政策及組織運作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報告

壹、學生輔導三級機制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民國103年1月2日修訂頒布

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

民國90年12月20日訂頒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以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以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學生特殊需求,引進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司法介入、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第六條 輔導工作應視學生身心狀況,施予下列三種層級之輔導:

一、發展性輔導:針對學生身心健康發展進行一般性之輔導。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適應困難或瀕臨行為偏差學生進行專業輔導與諮商。

三、矯治性輔導:針對嚴重適應困難或行為偏差學生進行諮商或轉介,並配合轉介後身心復健之輔導。

第七條 發展性輔導內容如下:

一、實施新生始業輔導,增進學生之生活適應能力。

二、協助學生瞭解高級中學之教育目標,並認清各學科之學習目標、學習內容及選課方式與原則。

三、實施各項輔導活動,增進學生解決問題之能力並建立健康之價值觀與人生觀。

四、提供相關活動與課程,輔導學生規劃生涯藍圖,增進生涯發展知能。

五、輔導學生培養良好之學習態度、習慣與方法。

六、協助學生適應團體生活,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培養適應社會之能力。

七、參考評量結果、運用生涯資訊,進行選課輔導。

八、培養學生主動蒐集資料、運用資訊之能力。

九、輔導特殊才能之學生。

十、實施學生升學、就業及延續輔導。

十一、其他相關發展性輔導事項。

第八條 介入性輔導內容如下:

一、進行生涯未定向學生之生涯諮商。

二、協助適應困難學生轉換學習環境。

三、提供學習困難學生之學習輔導。

四、提供行為偏差或適應困難學生之心理諮商。

五、熟悉校園危機處理小組之運作方式,以減低危機事件對學校及師生之傷害。

六、其他相關介入性輔導事項。

第九條 矯治性輔導內容如下:

一、提供長期中輟生之延續輔導與生涯諮商。

二、實施行為偏差或嚴重適應困難學生之學習輔導。

三、對行為偏差或嚴重適應困難學生進行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

四、配合社區資源與精神醫療機構,實施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與延續輔導。

五、進行校園危機事件之緊急處理。

六、其他相關矯治性輔導事項。

 
   


鑒於學生輔導工作日益困難,教育部從80年起陸續推動輔導工作六年計畫、朝陽方案、璞玉專案、攜手計畫、春暉專案、認輔制度、中介教育計畫、教訓輔三合一方案及友善校園計畫等專案,至100年1月國民教育法第10條經立法院修正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輔導工作逐漸發展形成「以學生為主體」的三級輔導WISER模式[1] (如圖1-1),強化學校系統內外在推動三級輔導工作時的分工合作。

1-1 WISER學校三級輔導工作架構圖

WISER學校三級輔導工作當中,W是指初級發展性輔導工作,包含有全校性(Whole school)、做得到及雙方得利(Workable and mutual benefit)與智慧性(Wisdom)之概念,代表學校輔導工作係由校長領航,全體教職員工參與,共同推動全校性的輔導工作。二級介入性輔導工作則以ISE代表,強調個別化介入(Individualized intervention)、系統合作(System collaboration)和效能評估(Evaluation)等三個原則,主要執行單位是輔導室(處)。至三級處遇性輔導工作的核心概念R則是指資源的引入與整合(Resource integration),主要執行單位在校內是輔導室(處),在校外則是外部輔導資源,如縣(市)層級的輔諮中心、醫療院所、心衛中心等

貳、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與輔導教師之角色功能表

輔導體制

工作內容

主要負責推動者

提供支援與協助者

初級預防

提昇學生正向思考、情緒與壓力管理、行為調控、人際互動以及生涯發展知能,以促進全體學生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

全體教師

學校全體職員

輔導教師

以全校或班級為單位,實施發展性輔導措施,藉由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心理測驗、資訊提供、技巧演練等方式來進行,提供學生成長發展所需的資訊、知識、技能及經驗,以及提供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以提昇學生在思考、情緒、行為及人際管理的知能,並促進學生的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

二級預防

早期發現高關懷群,早期介入輔導。

輔導教師

以個別或小團體學生為單位,實施介入性輔導措施,針對學生在性格發展、學業學習、生涯發展及社會適應等之個別需求,進行高關懷群之辨識與篩檢、危機處理、諮商與輔導、資源整合、個案管理、轉介服務和追蹤輔導等,並提供學生個案之家長與教師諮詢服務,以協助學生及早改善或克服學習、認知、情緒、行為及人際問題,並增進其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

全體教師

專業輔導人員

(心理師、社工師及精神醫療人員等)

三級預防

1.針對偏差行為及嚴重適應困難學生,整合專業輔導人力、醫療及社政資源,進行專業之輔導、諮商及治療。

2.在學生問題發生後,進行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理,並預防問題再發生。

專業輔導人員

(心理師、社工師及精神醫療人員等)

輔導教師

以個別或小團體學生為單位,實施介入性輔導措施,針對偏差行為及嚴重適應困難學生,進行危機處理、諮商與輔導、資源整合、個案管理、轉介服務和追蹤輔導等,並提供學生個案之家長與教師諮詢服務,以協助學生有效改善或克服學習、認知、情緒、行為及人際問題,並增進其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以預防問題之復發。

資源機構及網絡

(精神醫療團隊及機構、專業助人團體等)

 

參、推動學生輔導法立法作業

一、學生輔導法草案推動背景

(一)緣起

現今學生除需因應自身身心發展劇變外,更需面臨家庭問題、社會問題及學校課業壓力等層出不窮的挑戰,學校教師需促進學生的健全發展,協助學生習得因應問題的知能。

學生輔導工作依學校層級,於各類法規分別規範,亟需為學生輔導工作建立統一而完整的法源依據。為落實學生輔導工作,教育部自93年度起陸續分區舉辦多場有關學生輔導工作立法或修法的諮詢會議,於95年度確立推動學生輔導法之立法方向,朝向單獨立法,以三級預防觀點或性質作為研擬考量。

(二)立法歷程

為擬具適切且符合學生輔導實務現場需求之學生輔導法草案,自95年度確立立法方向以來,歷經95年至99年委託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進行委託研究、99年至100年度凝聚各界共識及廣泛討論、100年1月至101年3月因應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正通過,以及101年4月至今的法規研修階段,多次召開研修會議,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22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各相關單位等,就學生輔導法草案提供意見,據以修正草案條文,且多次提經教育部法規委員會、部務會報審議,復於102年11月19日函報行政院審議在案。

行政院於102年12月12日及103年1月20日針對學生輔導法草案召開審查會議,並提經103年3月6日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後,於103年3月7日函報立法院審議。

二、學生輔導法草案主要條文內容說明

(一)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與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並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草案第4條)

1、本條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以綜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宜,並定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其任務,除包括學生心理評估、學生輔導及輔導專業諮詢等相關事項外,亦兼具輔導教師支持網絡之功能。

2、中央主管機關為協調與整合所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輔導資源,提供學生輔導服務,所成立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屬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視業務需要所設之任務編組,與機關整體員額編制無關;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亦得將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任務編組方式運作,或循地方自治法規設立新機關或派出單位之程序規定設立之。

(二)定明學生輔導工作之架構與內容,包括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與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工作(草案第6條):奠基於國民教育法第10條之基礎,透過學生輔導法立法,於草案第3條明文訂定學生輔導三級架構及輔導工作內容,確立學生輔導三級制度之法源依據,提升學生輔導機制之重要性。其學生輔導三級制度,包含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

(三)定明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學校各行政單位亦有共同推動及執行相關學生輔導工作之職責,另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相關機關(構)協助(草案第7條)

1、草案第7條定明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應秉其在學校所擔任之職務與專業責任,共同擔負學生輔導相關責任,並定明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學生輔導相關措施。

2、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應視輔導個案之需求,必要時,得引入並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相關資源,或請求醫療、衛生、社政、勞政、警察、少年輔導等機關(構)協助,並定明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以配合學生需求,引進所需輔導資源,促進建立輔導網絡與合作機制。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並依學校層級而有不同之規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其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之原則、編制及其設置依據(草案第10條及第11條)

1、基於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之專業需求,奠基於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第5款及第4條第5款有關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以及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7條有關高級中等學校輔導教師之員額規定,定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

2、又現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僅有輔導教師之編制,且現行大專校院階段無法律明文規範輔導單位配置及人力配置,未來將透過學生輔導法之立法,於草案第11條定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規定,增置主責處遇性輔導之專業輔導人員,以及對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以每1200人置專業輔導人員1人等相關規定,予以明文規範,將三級輔導體制於高級中等學校階段中落實並增置公私立大專校院輔導人力,提供學生輔導服務。

(五)各級主管機關應推動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且學校應定期辦理教職員工輔導知能研習(草案第14條)

1、於草案第11條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且學校應定期辦理教職員工輔導知能研習之規定。

2、學生輔導工作之落實,在於教育系統之教師及輔導人員,能持續提升其專業知能與職能,透過推動學生輔導法立法,協助輔導人力接受在職進修及提升工作成效,以持續強化輔導人員之專業知能。

(六)學校應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以銜接學生輔導需求(草案第19條)

1、在學校接受過輔導諮商之高關懷個案,除得以持續接受輔導外,該等學生於轉(入、復)學時,學校亦應針對此類學生,立即規劃相關輔導工作,使其得以儘速適應環境,並持續接受輔導。

2、學校應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以銜接學生輔導需求之相關機制,業明定於草案第19條,未來立法通過後,教育部將另訂子法,並建立學生通報系統,落實學校間之轉銜輔導工作。



[1]王麗斐、杜淑芬、羅明華、楊國如、卓瑛、謝曜任(2013)。生態合作取向的學校三級輔導體制:WISER模式介紹。輔導季刊,4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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