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教師自律公約
中華民國91年6月16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台北市教師會於85年10月13日成立,並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於86年2月22日正式通過「台北市教師會自律公約」。但隨著社會環境急速變遷,學校教育面臨鉅大的挑戰,傳統上對教師的角色期待已無法完全適合現代社會的需求,為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及專業自主方向,重新塑造教師之形象,特於91年5月1日修訂本市教師自律公約,全體教師應共同遵守,以維護教師專業之形象。
一、為保障學生學習權,教師應致力於教育專業發展與教育環境改善。
二、為確保教育專業品質,教師應以維護教師專業地位及自主權為職志,並積極從事研習進修活動。
三、為確保學生受教權之平等,在教育資源允許的前提下,教師應盡可能依據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施予適當教育,並特別關懷弱勢學生之需求。
四、為導正社會風氣,教師不應以營利為前提,邀集學生補習或在校園內從事各種商業行為。
五、為保持教育中立,教師不宜在校園內為特定之宗教或政黨從事宣傳活動。
六、為協助學生健全成長,在家長或學生的配合前提下,教師應多和家長及學生溝通。
七、為建立社會良善價值,除在維護公共與自身安全等特殊情形下,教師不應對學生有暴力的行為。
八、為維持良好的親師生互動,教師應婉謝學生或家長的異常饋贈。
教師應積極參與和教育有關之各種組織與活動。
全國教師自律公約
全國教師會89.02.01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壹、前言
台灣社會環境急速變遷,學校教育面臨鉅大的挑戰,教師與學校、教師與學生和家長以及教師與社會之關係正在演變中,傳統上對教師的角色期待已無法完全適合現代社會的要求。再加上近幾十年來,教育的目標以升學及就業為導向,教育上其他價值被忽略,造成教師角色功利化,教師專業尊嚴逐漸淪喪,教師專業能力受到質疑,教師形象亟待重建。
全國教師會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成立,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訂定全國教師自律公約,為全國教師專業倫理之規準,從引領及規範教師工作守則中,朝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及專業自主方向,重新形塑教師之形象。
貳、教師專業守則
以下事項,教師應引以為念,以建立教師專業形象:
一、 教師應以公義、良善為基本信念,傳授學生知識,培養其健全人格、民主素養及獨立思考能力。
二、 教師應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以公正、平等的態度對待學生,盡自己的專業知能教導每一個學生。
三、 教師對其授課課程內容及教材應充分準備妥當,並依教育原理及專業原則指導學生。
四、 教師應主動關心學生,並與學生及家長溝通連繫。
五、 教師應時常研討新的教學方法及知能,充實教學內涵。
六、 教師應以身作則,遵守法令與學校章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倡導良善社會風氣,關心校務發展及社會公共事務。
七、 教師應為學習者,時時探索新知,圓滿自己的人格,並以愛關懷他人及社會。
參、教師自律守則
以下事項,教師應引以為誡,以維護教師專業之形象:
一、 教師對其學校學生有教學輔導及成績評量之權責,基於教育理念不受不當因素干擾及不當利益迴避原則。除以下情形之外,教師不得向其學校學生補習。(本條文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一) 教師應聘擔任指導公立機關學校辦理之學生課外社團活動。
(二) 教師應聘擔任指導非營利事業組織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備核准之學生學習活動。
二、 教師之言行對學生有重大示範指導及默化作用,基於社會良善價值的建立以及教師的教育目標之達成,除了維護公眾利益或自身安全等特殊情形下,教師不應在言語及行為上對學生有暴力之情形發生。
三、 為維持教師在社會的形象,教師不得利用職權教導或要求學生支持特定政黨(候選人)或信奉特定宗教。
四、 為維持校園師生倫理,教師與其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之情感愛戀關係。
五、 教師不得利用職務媒介、推銷、收取不當利益。
六、 教師不應收受學生或家長異常的餽贈;教師對學生或家長金錢禮物之回報,應表達婉謝之意。
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倫理守則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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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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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學倫理(教學態度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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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應秉持至誠從事教學工作(熱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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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應不斷地要求自我與充實自我(充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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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應秉持專業精神從事教學(專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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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學術倫理(研究態度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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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應秉持追求卓越的精神從事研究工作(敬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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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應秉持嚴謹的態度處理研究資料與結果(嚴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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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應秉持誠信的態度發表著作(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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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應秉持公正態度參與或接受學術審查(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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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際倫理(校園人際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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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應致力維持教職員生之和諧關係(和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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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應致力與同仁整合而成就教育與學術榮譽(合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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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應致力維護校園之純淨(純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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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應重視校園生活的教育效果並以身作則(身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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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會倫理(與社會各界之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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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參與社會各界活動應以服務為基本目的(服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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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與社會各界之互動應維持適當分際(自律原則)
序
大學自主與學術自由,除了可能受到政治或企業等外力干預外,大學裡的師生彼此之間因觀念、立場之差異,因而影響其對教育與學術應有的忠誠才是最大問題,有必要透過自律,以維護學術的尊嚴以及校園的純淨。
本守則主要在凝聚共識、建立共同的道德規範,相較於法令規章的消極約束,這種道德層次的自律,更具積極意義,符合大學自主的精神,真正維護學術的尊嚴。
世界一流的大學莫不堅持大學自主與學術自由,藉由道德共識形成自律的校園文化,是落實大學自主,使台大躋身世界一流大學所必須。
今日社會秩序混亂、人心不安,台大人的此種作為將是引領社會「心靈建設」的一股強大動力,不僅對校園,對社會也必定會有相當的影響。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為確立台大成為明德而日新之大學,教師倫理守則謹述台大教師治學處事所自許的價值標準與行為準繩,依此相互期勉,切磋琢磨而道學自脩,以成純淨、自主,並追求至善至美。
此倫理守則由師道維護委員會起草,歷時一年六個月,普遍徵求意見並經十二次委員會議討論後定稿,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校務會議通過後頒行。
第一章 基本信念
大學以探索真理、傳播知識、培育人才、服務社會為目的。身為大學教師,在教學、研究及為人處世方面,應秉持下列信念︰
一、知識真理
以追求知識及真理為職志。
二、自由自律
秉持良知以治學授業,致力維護學術自由。
三、公正客觀
秉持公正客觀態度,促進學術與教育充分發展。
四、誠信正直
誠信正直以治學處世,樹立開誠磊落之風氣。
五、和諧純淨
維護校園和諧純淨,創造美好之大學環境。
六、互敬合作
自尊互敬、包容合作,促進大學之協調、融合及發展。
七、敬業精進
精益求精,以追求卓越為榮。
八、篤實服務
熱誠篤實,以知識服務人群,以道德美化社會。
第二章 教學倫理
教學係大學教師的首要工作之一,教師應秉持學術自由的基本精神,發揮「傳道、授業、解惑」之功能,達成傳授知識及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的目標。在此範疇中,教師應不斷自我充實,熱心傳授學生專業知識、啟發學生學習與思考。
一、教師應秉持至誠從事教學工作(熱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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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盡力執行學校所賦予的教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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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充份準備授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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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遵守授課時間,並儘量避免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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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關心學生的學習興趣與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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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學生雙向溝通,並提供學生適當的課外諮商時間。
二、 教師應不斷地要求自我與充實自我(充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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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參與研究活動,拓展學術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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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不斷吸收相關領域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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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度參與相關領域之專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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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重視教學評鑑之結果,並適時改進教材及教學方法。
三、 教師應秉持專業精神從事教學(專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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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之內容應與課程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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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前應明示課程綱要、教學進度及成績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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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指定適度的閱讀材料、習題或報告以協助學生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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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所編著教材註明引用資料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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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學生之要求與考核應與課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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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公正態度評估學生學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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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課程之爭議性論點應予適度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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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尊重學生學術自由之立場,並避免刻意影響學生的自主意識。
第三章 學術倫理
研究與教學同為大學教師的首要任務,大學應保障教師充分的學術自由,以追求卓越之學術成就。教師應本著高度的職業道德與正直的人格,從事及指導研究工作,以探求新知、發表成果及提昇學術水準為己任。
一、教師應秉持追求卓越的精神從事研究工作(敬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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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持續吸收新知,致力研究工作以提升學術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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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致力發表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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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工作應本於誠信與良知,不受制於任何外在壓力或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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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從事與專業領域相關之研究為主。
二、教師應秉持嚴謹的態度處理研究資料與結果(嚴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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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捏造、竄改研究資料,或不當引用他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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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妥善紀錄並保存相關資料,並適時提供相關人士檢驗或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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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主要研究者必須負責資料的管理,並且規畫成果發表之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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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週密思考並分析所有研究結果,包括與事前預期不符的發現。
三、教師應秉持誠信的態度發表著作(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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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抄襲、剽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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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參與研究者方得列名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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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發表時應適當註明經費來源,及協助研究之人員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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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作者必須為所發表之成果負責,必須適當回應對所發表成果的正式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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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首次公開以在學術性刊物、研討會或專利公報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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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刻意分割研究成果以造成多次發表而破壞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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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不得刻意在學術性期刊重複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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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引用他人的著作或資料,必須確實註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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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因主觀立場影響研究結論。
四、教師應秉持公正態度參與或接受學術審查(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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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審查人不得因主觀立場或學術主張之差異而影響評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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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人不得藉審查身份來影響當事人之學術主張或自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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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成果接受審查時,當事人應尊重審查單位之程序。
第四章 人際倫理
大學之功能不僅是知識的追求與傳授,亦須重視人格與生活態度的養成。所以教師除了教學與研究外,應當透過校園生活的互動,建立互敬與互助的人際關係,並致力維持一個和諧純淨的校園。因此無論課堂活動、校園生活,教師都應期許自己扮演主導的角色,來達成大學之目的。
一、教師應致力維持教職員生之和諧關係(和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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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適度斟酌本身之處世接物,期許成為校園之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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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同仁相處謹守相互尊重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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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尊重學生之獨立人格、職工之專業職權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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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適度維護學生之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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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並盡己所能協助解決學生及同仁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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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度參與校園活動,並與學生及職工維持適當互動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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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對同仁做出不當之人身評價或破壞同仁之人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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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對同仁或學生有騷擾、不當之差別待遇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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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合理爭取教學研究所須之工作條件及依法維護本身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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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得以適當方式維護師道尊嚴。
二、教師應致力與同仁整合而成就教育與學術榮譽(合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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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適度參與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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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尊重同仁之學術與思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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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仁教育與學術成果之各種評估應力求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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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同仁之間盡量維持交流以達成互惠或團隊合作。
三、教師應致力維護校園之純淨(純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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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盡己之力或協助校方排除不當之政治、經濟等因素干預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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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以偏頗方式影響學生之宗教、政治觀點及自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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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利用學生、行政人員以及公有資源圖利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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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接受任何異常之饋贈。
四、教師應重視校園生活的教育效果並以身作則(身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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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斟酌與學生相處之方式,以期達成身教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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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尊重學生為獨立人格之個體,使習於自尊與互敬之相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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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尊重學生之合理權益,使習於權利義務之相對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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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以溝通方式啟發學生知所自律、獨立思考。
第五章 社會倫理
教師除教育與學術之基本職責外,還應致力促進大學以知識服務人群,並導引社會風氣之功能。教師雖應享有相當之個人自由,然而由於教師個人與大學之社會形象有明顯重疊,故在與社會互動時更應恪守適當原則,以維護本校之形象,並進而樹立台大人之風格。
一、教師參與社會各界活動應以服務為基本目的(服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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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學與研究之餘,應積極關懷並參與社會公益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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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外界活動應以本身專業領域相關者為主,並致力藉知識服務社會、促進知識之傳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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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外界活動時,應致力促進本校與社會之溝通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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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界互動時,宜以社會正義、社會公益及本校需要為優先考慮。
二、教師與社會各界之互動應維持適當分際(自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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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界互動時,應斟酌言論行為以為社會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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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有對外界發表個人言論之自由,但應避免濫用本校聲譽或形成本校代言人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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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有參與外界活動之自由,但應避免因此怠忽對本校應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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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界互動時,應避免對本校形象或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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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界互動時,應避免利用本校之形象或資源以圖利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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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推廣教育或建教合作時,應避免經營不當之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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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外之各種兼職應報校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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